2025-03-01
(一)2月18日,国资委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同时废止。
17号文规范的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全文分为六章,共99条,涵盖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大交易行为操作规则。现整理产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两部分内容相较于120号文的增改如下:
1.企业产权转让
新增了披露信息的内容:17号文第十一条要求应当在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
修订了变更转让底价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长,增加降价方式的指导意见:17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从39号文规定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修订为“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增加了“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的规定。
修订了对意向受让方确认意见回复时间的规定:17号文第二十一条将原120号文规定的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修订为“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新增了竞价方式选择因素的规定:120号文、32号令均未规定关于竞价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17号文第二十五条新增“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明确了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据: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120号文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7号文第二十七条修订为“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增了产权交易合同包括条款的内容:17号文第二十九条明确产权交易合同应包含“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条款。
新增了禁止产权交易合同设置兜底条款的规定:17号文第三十条明确要求“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
修订了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合同的工作职责:17号文第三十一条将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合同的工作职责由“审核”修订为“核校”。
新增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各方职责的规定:120号文、32号令均未规定关于交易完成后涉及变更事项的各方职责,17号文第四十条要求“交易凭证出具后,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2.企业资产转让
新增了豁免评估情况下定价要求的规定:明确17号文第七十九条“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新增了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内容的规定:17号文第八十条新增了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明确提到“资产展示安排”。
修订了信息披露公告期限的规定:17号文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
修订了调整转让底价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长的规定:相较32号令、39号文的规定,17号文第八十二条修订细化了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露信息的项目的公告时长,“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修订了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的规定:17号文第八十四条新增了分期付款方式,“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